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郑州市工商联北京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郑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牵头并与郑州籍在北京从事经济贸易及工商活动的人士、企业和团体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郑州市工商联在北京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北京市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在京郑州企业和个人,以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以创新沟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搭建事业平台、促进企业发展、繁荣京郑经济为目标。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郑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本会接受郑州市工商联及郑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会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北京和郑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向会员提供项目以及人力资源、资金、产品、技术、市场、法律等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
(三)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促进会员间的合作,增进相互间了解,增强凝聚力。
(四)多渠道关心和帮助解决会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同各国和各地区商会、经济贸易协会和其他经贸界的联系联络与合作。邀请和接待各国和各地区经济贸易、技术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相关经济、贸易、技术、法律代表团出国访问、考察、培训、交流及开展经贸洽谈展览等活动。
(六)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培训以及与外界的交流、考察和学习,不断拓宽会员视野,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七)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用好用活这些政策,同时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八)充分利用本会的资源优势,承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定期或不定期编印商会刊物和相关信息简报。
(十)创造条件,逐步创办服务于本会的经济实体。
(十一)参加郑州市工商联举办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四)郑州籍人士在北京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郑州企业在北京的分支、办事机构;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在京郑州籍人士;符合上述条件并愿意参加本会的非郑州籍人士。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文件或材料(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证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
(三)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支持,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本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关心和积极参加本会的工作和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如需要缴纳会费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会工作,主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一年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组织、参加、从事和本会不相关的活动,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取消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均为兼职);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批准本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听取审议并通过秘书处工作报告;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三)决定聘任、解聘商会高级顾问和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人选,在提交理事会选举之前要报经主管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只研究秘书长提出的需紧急讨论和通报的问题,以及需提交理事会决定的事项,有关会议议程可事先向会议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一切行为对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拟定本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
(四)提出需要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或问题)的意见草案;
(五)具体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拟制本会的年度预算和决算草案;
(六)协调处理会员之间业务往来和发生的业务纠纷,组织法律咨询服务;
(七)组织收集与传递各种信息,并组织信息咨询服务;
(八)组织与指导会员开展各种经营活动;
(九)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聘请若干德高望重和具有一定影响的老领导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的高级顾问。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请若干与本会有关的政府部门领导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参加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暂时不收取会员费,条件成熟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经过本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财务管理暂委托郑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财务代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亦可以委托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郑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